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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五证不全的房子,怎么依法主张退款
来源:汤兴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0
浏览量:1328


一、被告向原告销售商铺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预购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1、就被告出售的商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被告到目前为止都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预购协议》,依法应属无效

二、因被告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事实,致使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预购、买卖、认购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被告依法应当退还原告购房款、利息和赔偿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因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事实,致使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故其依法应当退还原告购房款、利息和赔偿金。

三、就被告的答辩,原告认为毫无道理,现陈述如下:

1、被告称其在签订协议时已告知原告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未故意隐瞒,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对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事实确实毫不知情。

2、就被告不认可抵销一事,原告认为其不认可毫无道理,理由如下:

其一、《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因此,被告现在否认其当时的协议抵销行为,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其二、被告现在否认协议抵销,与客观事实不符。

其三、退一步讲,如果被告不认可抵销的话。

3、被告称其已经向原告交付房屋,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至今没有收到其交付的房屋,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原告交付房屋,故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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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汤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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