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兴元律师主页
汤兴元律师汤兴元律师
155-3212-5972
留言咨询
汤兴元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交通事故一案,交通事故受伤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费用
来源:汤兴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0
浏览量:1228

一、就本案事故责任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故其依法应当赔偿原告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各项损失。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存在套牌及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4项,第38条的规定,故被告对本次事故应承担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6条、第22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等规定,被告将原告撞伤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费用。

二、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有法可依,且证据充分,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医疗费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证据:

1)门诊病历;(2)住院病历;(3)诊断证明书;(4)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收费票据;(5)门诊收费票据。

3、计算方式:

1)住院费: 元;

2)门诊费: 元;

3)合计: + = 元。

(二)误工费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证据:

1)住院病历,证明原告入院时间为 日;(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定残日期为2014 日;(3) 误工证明、原告在20141月、2月和3月的工资单,证明原告有固定收入,日工资为100/天。

3、计算方式:

1)误工时间:2014424日(住院日期)---2014729日(定残日期)=95天;

2)误工收入:100/天;

3)误工费=95天×100/=9500元。

(三)护理费: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2、证据:

1) 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证明原告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及家陪一人;(2) 结婚证, 证明妻子,在其受伤后对进行了护理照顾;(3)工资明细表,证明作为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日工资平均为69/天;(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且原告今年才35岁,故原告主张护理期限按最长20年计算。

3、计算方式:

护理人员:原告妻子,1人;

护理人员收入: [2047.2元(20141月)+2015.6元(2月)+2108.7元(3月)]÷90=69/天;

护理期限: 20

护理费=1人×69/天×20年×365=503700

(四)交通费: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2、证据:

交通费票据。

3、计算方式:

各个票据数额相加:600.8+50+50+50+50+50+10+50+50+50+50+50+50=1160.8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证据: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病历,证明原告入院日期为2014424日、出院日期为201461日,实际住院天数为38天。

3、计算方式:

1)住院天数:2014424----201461=38

2)补助金额:100/天;

3)住院伙食补助费=38天×100/=3800

(六)残疾赔偿金: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的通知》冀公交字〔2014190号: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

2、证据: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经鉴定为5级伤残,依法应享受残疾赔偿金。

3、计算方式:

1)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9102元。

2)计算年限:20年;

3)伤残等级:5级,故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按60%计算。

4)残疾赔偿金=9102元×20年×60%=109224元。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513000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证据: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需要配置假肢,价格为每条28500元,使用年限为48个月,维修保养费用为5700元。

3、计算方式:

1)购买假肢的费用为:28500元×10=285000元,计算理由是:根据鉴定结论4年需要更换一次,而原告今年才35岁,故根据合理情况主张更换至75岁,即需要更换10次。

2)维修保养假肢的费用为:5700/年×40=228000元,计算理由是:根据鉴定结论假肢需要维修保养,每年维修保养一次,原告今年35岁,至原告75岁,需要维修保养40次。

3)残疾辅助器具费=285000+228000=513000元。

(七)鉴定费

1、依据:

鉴定费是本案必然要产生的费用,原告在诉讼请求第二项主张的其他费用包含本费用,原告认为该主张系合理的,恳请予以支持。

2、证据:

1)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发票;(2)器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发票。

3、计算方式:

1)伤残评定费用为:800

2)假肢鉴定费用为:900+700+900=2500元;

3)鉴定费用=800+2500=3300元。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49072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的通知》冀公交字〔2014190号: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34元。

2、证据:

户口薄,证明原告有一女,20041114日出生,今年10周岁,抚养至其18周岁,还需要原告抚养8年。

3、计算方式:

1)河北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34元。

2)抚养人数:女儿1人;

3)抚养年限:8年;

4)被扶养人生活费=6134/年×1人×8=49072元。

(九)精神损失费:10000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证据: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被截肢,健康权受到了侵害,给原告本人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故依法向被告主张精神损失费,原告根据合理情况主张1万元。

三、原告前述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293380.67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该损失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按照过错比例承担,但本案肇事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依法要求被告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元,剩余部分由其按照过错比例承担,原告主张其承担30%,即为352014元,合计被告应赔付原告472014元。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被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套牌)撞残后,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套牌)并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要求其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不足部分由其按照过错比例赔付。

3、《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本案中被告将原告撞残,负有责任,故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万元,现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剩余部分为:1293380.67-120000=1173380.67元,原告主张其按过错比例承担30%的责任,即为352014元,因此,被告应当赔付原告的数额为120000+352014=472014元。

四、就本案被告追加与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原告予以认可,恳请依法予以支持为盼。

对此,因十分明确,故不再赘述。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16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38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76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第二次修订)

21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06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19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16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2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17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19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以上内容由汤兴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汤兴元律师咨询。
汤兴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826好评数27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石家庄桥西区红旗大街与新石北路交口石铜路11号
155-3212-597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汤兴元
  • 执业律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74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5-3212-5972
  • 地  址:
    石家庄桥西区红旗大街与新石北路交口石铜路11号